一、辖内负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层级要求
(一)在上海辖内设有法人机构的,由该法人机构负责。
(二)在上海辖内未设法人机构,但设有省级分支机构的,由该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三)在上海辖内既未设法人机构,也未指定省级分支机构的,应指定一家分支机构负责。
负责机构确定后,应在年度合规报告中列明。负责机构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作调整。如发生调整情况,应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
二、合规部门、岗位分类设置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2020年度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实际,我局确定了对照人员标准和业务标准后的机构分类情况(具体分类情况另行通知)。各负责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要求,按照“就紧不就松”的原则,确定合规管理工作机制,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规人员。
各负责机构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办法》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合规报告要求
各负责机构应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合规报告,内容应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自2022年起,各负责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年度合规报告。
附件:
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治理结构,加强机构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上海辖内的全部合同制、劳务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和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
第五条(合规、合规风险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全部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