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违规责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海银保监局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起始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