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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保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取得初步成效。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地履职,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履职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均有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有利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质效。
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办法》针对当前部分董事监事不愿履职、不能履职、独立性严重缺失等情况,既突出董事监事履职时间和质量要求,通过评价压实履职责任,同时也强化履职保障。二是稳中求进。《办法》承接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体例框架和部分内容,基本保持了相关机制的延续性。同时结合银行业保险业最新情况和有关要求予以完善,如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情况纳入履职评价等。同时,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董事监事以及不同机构的差异性,在评价内容、评价工作机制等方面保持一定灵活性。三是统筹兼顾。《办法》注重与其他监管机制的衔接,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监管评级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信息运用。四是兼收并蓄。《办法》吸收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的有关内容,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相关实践,如鼓励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