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达到100(含)人以上且未达到300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合规管理岗位;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00(含)人以上且未达到1000人的,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达到1000(含)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职合规管理部门,且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的1‰。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为上一自然年度在上海辖内各层级机构平均从业人员(每月底人数之和除以12)的数量之和。
(二)业务标准
1.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代理保费、经纪保费占辖区保费收入比例在0.5%以下的,应当在机构内指定人员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代理保费、经纪保费占辖区保费收入比例达到0.5%(含)以上且未达1%的,应当设置专职合规管理岗位;
3.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代理保费、经纪保费占辖区保费收入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对照上述两条标准,按照“就紧不就松”的原则,确定合规管理工作体制。
每年度初,上海银保监局结合上年度非现场监管实际,将对照上述人员标准和业务标准的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督促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独立性)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考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独立预算。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岗位。
第十六条(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机构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机构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制订、修订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根据要求开展违规事件调查;
(四)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五)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六)为机构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七)组织机构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开展合规培训,推动全部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全部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审查机构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