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合规人员的具体职责,由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权利)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执行董事报告;
(四)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合规人员条件) 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或采用其他方式,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合规管理三道防线)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暂时不具备条件,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其上级单位、所属集团也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至少建立二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具备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将合规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第一道防线)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第二道防线)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向机构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