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机构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机构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执行董事提交机构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机构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机构章程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合规负责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确定、变更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年度合规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职责)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
(二)制订和修订机构合规制度,制定机构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核;
(三)将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机构全部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和处理建议;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合规人员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机构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三条(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人员规模、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标准) 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设置应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人员标准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应当在机构内指定人员开展合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