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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命运:互联网保险新规再征求意见,严禁截留客户信息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19-12-16 | 2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条:

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范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保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得突破其保险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险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