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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命运:互联网保险新规再征求意见,严禁截留客户信息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19-12-16 | 2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依法获得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作机构除外。

很显然,监管对于“营销宣传类机构”网开一面,符合党中央促“六稳”的经济工作方针(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不是“一刀切”置营销宣传类机构于“死地”,而是精准定位行为边界。

根据《征求意见稿》,营销宣传类机构经过持牌机构授权,仍可以营销宣传活动,发挥场景、流量和用户教育的优势,通过对产品的展示说明、合理比较和跳链,为持牌机构引流,并获取收入。新规的明确,促进其名正言顺、合规健康地发展。

在“放开”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又给营销宣传类机构划定红线,明确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最大化防范经营风险。具体包括发布内容须经持牌机构授权和审核,由持牌机构进行合规把关;明确投保页面在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营销宣传机构不能截流客户信息等。

第十五条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委托相关合作机构开展营销宣传,保险从业人员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进行委托营销宣传。

保险机构应建立委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对委托营销宣传活动中涉及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宣传推广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保险机构发现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合作、撤销授权。

第十六条主要内容:

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保险机构应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保险宣传推广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保险机构的全称,并标注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网站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的查询地址。

保险机构应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平台仅供保险产品宣传展示,客户投保时将自动跳转至XX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