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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命运:互联网保险新规再征求意见,严禁截留客户信息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19-12-16 | 2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营销宣传类机构严加监管,对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机构,监管却仅做出了信息系统等保二级认证和保险机构需在年度经营报告中予以报告两个规定,一放一收,体现了鲜明的监管导向。

据悉,监管对于营销宣传类机构的定位,其实与近期一行两会一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政策方向暗合;同时也借鉴了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监管机关对互联网保险引流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很显然,新规出台,将有利于真正想长期从事保险营销宣传的机构,有法可依,合规经营;但对个别抱有投机心理、希望通过“打擦边球”赚取短期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将形成有效的约束。

4、约束从业人员宣传销售行为:要求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从业信息

近来,各类媒体平台以及各种代理人APP兴起,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抖音、各种代理人APP等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销售方式被认为,通过引入人的因素,解决了互联网平台不擅长销售复杂性产品的弊端,但由于门槛很低,也导致这个领域泥沙俱下。

新版《征求意见稿》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在要求投保和缴费界面须在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情况下,压实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主要内容:

保险机构可委托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准入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线下渠道,对于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行为的规范也一定需要从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后续随着代理人监管制度的完善,或将实现与互联网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至于近年来涌现出的各种“保险大V”,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出台后,他们必须做出选择:要么进一步加速与持牌机构进行深度融合,成为其员工或代理人,并接受相应管理;要么申请、收购专业中介牌照,进化为持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