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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18个月推出34项对外开放举措 支持更多达标外资机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来源: | 作者:51买牌 | 发布时间 :2021-05-07 | 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等对外开放新举措。银保监会继2018年4月份宣布15条银行保险业开放措施之后,又在2019年5月1日再次宣布了12条新的对外开放措施。此后,2019年7月份,银保监会研究发布7项对外开放新政措施。至此,18个月以来,银保监会共推出34项对外开放举措。


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


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表示,要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包括四个方面:


1.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2.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3.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4.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为确保上述措施及早落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近期即将推出以下一系列实质性举措:


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

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将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多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落实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