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清就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接受采访
2018年5月份,为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近期拟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具体包括:
1.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3.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5.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6.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7.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8.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9.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10.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2.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持续推进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
2019年7月份,银保监会为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提升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研究发布了7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1.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2.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3.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4.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5.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
6.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