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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来源: | 作者:51买牌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1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下规定为四川省银保监局2020年7月份所发文件内容:
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2.严禁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财物。3.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4.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5.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6.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7.严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8.严禁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9.严禁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严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11.严禁私设“小金库”。12.严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的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13.严禁虚挂、虚列费用科目、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严禁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14.严禁向除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保险佣金。15.严禁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16.严禁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17.严禁伪造、变造公司印章、印鉴和保险单证。18.严禁伪造、变造客户身份证件、签名、印鉴。19.严禁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20.严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21.严禁非法买卖使用社会公众和保险消费者信息。22.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23.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24.严禁保险机构员工一人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或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账号。25.严禁保险机构员工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26.严禁保险机构员工将本人系统账号密码擅自交给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27.严禁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28.严禁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29.严禁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0.严禁违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出借公司营业场所、印章、证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