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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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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1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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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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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严禁授意、指使、强令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销售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32.严禁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责任免除、退保损失、费用扣除、保单利益不确定性、保险期间、交费期限、未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观察期、犹豫期等。
33.严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4.严禁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35.严禁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36.严禁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37.严禁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8.严禁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39.严禁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进行销售。
40.严禁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41.严禁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或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严禁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本公司审核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
42.严禁超出本公司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
43.严禁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代抄录有关语句,严禁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
44.严禁保险机构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
45.严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采取各种方式干扰客户。
46.严禁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
47.严禁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48.严禁违背客户意愿以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49.严禁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50.严禁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51.严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52.严禁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53.严禁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
54.严禁对保险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情况、经营情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55.严禁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56.严禁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57.严禁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58.严禁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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