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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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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1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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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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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严禁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60.严禁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四、承保(保全)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61.严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62.严禁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转让或者质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63.严禁不进行或不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识别以及身份资料保存工作等。
64.对属于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双录的保险销售行为,严禁不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按要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65.严禁拒绝、拖延承保机动车交强险或者强制搭售商业险。
五、理赔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66.严禁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7.严禁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68.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9.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70.严禁核保岗位与核损、核价、核赔岗位兼任;同一赔案中,严禁查勘、定损与核赔岗位兼任,严禁核损与核赔岗位之间兼任。
71.车险理赔中严禁将代报案、代查勘权限授予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严禁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签订或续签“直赔”协议。
72.车险理赔中严禁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73.车险理赔中严禁将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岗位理赔权限授予合作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六、财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74.严禁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75.严禁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手续费。
76.严禁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或人为延迟费用入账等方式随意调整经营结果。
七、农险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77.严禁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78.严禁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八、信保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79.严禁承保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信保业务。
80.严禁在信保业务中有银保监会禁止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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