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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险代理人新规二次征求意见,区域性机构资本金提至2000万元,取消中介牌照3年有效期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20-04-16 | 1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时隔两年,银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再打“补丁”,对于中介机构取消3年许可证期限,激发市场活力,而对于个人代理人,则明确释放加速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信号。
4月16日,银保监会再将就保险代理人(包括机构和个人)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而此次监管文件是继2018年7月后又一次就代理人方面的相关规定做进一步修订。
一旦实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将同时废止。
注册资本:全国性5000万,地方性2000万
较征求意见一稿比,地方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提升到2000万
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注册资本的四次变迁
2002年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50万
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
2009年
取消合伙企业
地方性:200万,全国性:1000万
2015年
不区分类型
统一为5000万
2020年
地方性:2000万,全国性:5000万
中介许可证不再设三年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