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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险代理人新规二次征求意见,区域性机构资本金提至2000万元,取消中介牌照3年有效期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20-04-16 | 1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征求意见稿却直接将直接取消了许可证3年的有效期限,延续了“放管服”的思路,这意味着,一旦获批业务资质,将长期有效,但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中介市场由于市场主体众多,市场行为监管一直是难点,对于监管而言,原来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监管更多的抓手,如果取消,监管将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将成为一大考验。
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所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其实,关于独立代理人的说法,早已在中国保险圈“流行”,只不过是未经官方认定,独立代理人身份难以得到认可。就目前来讲,虽然相关公司已开启了独立代理人的“探索”,如华泰的EA门店模式,但相较于欧美等成熟保险市场而言,依旧有很大差距。
如果这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立,一大部分优秀的个人代理人有望真正实现自己当老板。
监管人员要“持证上岗”
征求意见稿: 第八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