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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险代理人新规二次征求意见,区域性机构资本金提至2000万元,取消中介牌照3年有效期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20-04-16 | 1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时隔两年,银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再打“补丁”,对于中介机构取消3年许可证期限,激发市场活力,而对于个人代理人,则明确释放加速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信号。
4月16日,银保监会再将就保险代理人(包括机构和个人)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而此次监管文件是继2018年7月后又一次就代理人方面的相关规定做进一步修订。
一旦实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将同时废止。
注册资本:全国性5000万,地方性2000万
较征求意见一稿比,地方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提升到2000万
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注册资本的四次变迁
2002年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50万
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
2009年
取消合伙企业
地方性:200万,全国性:1000万
2015年
不区分类型
统一为5000万
2020年
地方性:2000万,全国性:5000万
中介许可证不再设三年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征求意见稿却直接将直接取消了许可证3年的有效期限,延续了“放管服”的思路,这意味着,一旦获批业务资质,将长期有效,但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中介市场由于市场主体众多,市场行为监管一直是难点,对于监管而言,原来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监管更多的抓手,如果取消,监管将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将成为一大考验。
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所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其实,关于独立代理人的说法,早已在中国保险圈“流行”,只不过是未经官方认定,独立代理人身份难以得到认可。就目前来讲,虽然相关公司已开启了独立代理人的“探索”,如华泰的EA门店模式,但相较于欧美等成熟保险市场而言,依旧有很大差距。
如果这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立,一大部分优秀的个人代理人有望真正实现自己当老板。
监管人员要“持证上岗”
征求意见稿: 第八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监管,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角色,也是督促市场合规发展的必要性存在。作为监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管有理有据,这才能使得市场行为主体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