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文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九不得”
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保险、银行、证券都在内
所有宣传行为都要管
1.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
②证券业金融机构
③保险业金融机构
④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
2.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九"不得"
1. 不得
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
②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
③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2. 不得
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
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3. 不得
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②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③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④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⑤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4.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