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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持信 | 发布时间 :2017-11-18 | 2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监发〔2016〕82 号

各保监局:
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股东投资的,其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
(三)个人信用报告;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注册资本实施托管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 1 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在取得许可证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取得许可证后,注册资本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
(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10%,且不得质押;
(二)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 40%;
(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
(四)其他资金运用。注册资本不得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任何手段抽逃。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取得许可证的,可解除资金托管协议。
已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除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注册资本托管,并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申请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运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