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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网络巨头不得只与持股保险公司合作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1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推动财险业向线上化转型,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为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本通知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保险公司设立并聘用相关人员,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为本公司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供理赔查勘、防灾减损等落地服务的机构。

本通知所称外部合作机构,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供理赔查勘、防灾减损等落地服务的各类机构。

二、(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

(四)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区域)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四、(经营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

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既要对网络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又要对网络平台企业本身进行评估,并持续跟踪关注网络平台企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