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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网络巨头不得只与持股保险公司合作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1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和国家信息安全。

(二)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通过建立独立的风险模型等方式强化保险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不得仅将其他机构的风险评估数据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依据。

(三)保险公司对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四)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保险公司应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线上运营,不断丰富互联网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发挥比较优势,坚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战略,逐步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普惠属性。

五、(保险中介机构管控)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应当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

(一)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二)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

(三)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公司与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双方应明确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预案、违约责任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