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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自保件必须双录!包括保险中介,10月9日执行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15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山东银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21]67号),要求“自保件”必须实行“双录”制度,2021年10月9日正式实施


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


一、适用主体和实施范围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辖区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自保件”,应在取得保险消费者同意后对产品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以下简称“自保件”双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链接、保险机构利用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销售本通知所规定的保险产品时,应同时按照本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于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者之为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保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二、录制內容


辖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实施“自保件”双录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执业证明和身份证明,保险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向投保人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万能险、投连险费用扣除情况;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4.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要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5.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或经投保人同意,签署相关文件电子版


6.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在确保录制质量的前提下,借助新技术、运用新模式,通过嵌入业务管理系统的语音、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阅读的内容,提高录制效率,改善客户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