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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自保件必须双录!包括保险中介,10月9日执行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1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操作规范


(一)录制设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自保件”双录工作要满足基本设备要求,指定或开发的相关软件应当能够实现视频、音频的连续摄录和实时上传、长期储存的功能。“自保件”双录设备要保证录制质量,录像可明确辨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投保人的面部特征,录音可明确辨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投保人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二)录制提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自保件”双录工作时,要事先征得保险消费者同意


(三)录制要求。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在录制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应同框展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系投保人本人的,销售过程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本人自行录制。录制系统应自动记录并在视频中明确显示录制当时的时间、地点。时间应精确到分,地点应至少到地市。


(四)文件制作。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按保单逐份录制,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应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独立的录音录像文件。对同一投保人同时销售多份保单的,可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一分录音录像文件,相同用语可以只录制一次,但应明确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内容均符合规定。


(五)“双录”用语。省保险业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适用本通知的“双录”基本用语示例,结合实际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支持。保险公司应为适用本通知的保险产品制定“双录”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各保险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今.日.保.条应使用承保保险公司统一制定的“双录”销售用语。


四、质检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按每月不低于6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


五、档案管理


保险销售行为“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由各人身保险公司市级及以上机构负责保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交至人身保险公司保存。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自保件”双录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