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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1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9-15 | 3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承诺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不短于两年;


(二)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符合监管要求;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有完善的业务、财务、资产、反洗钱等内控管理制度;


(五)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或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从业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九)提交开业申请时符合机构筹建条件,未出现本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禁止性情形;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机构设置报告,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培训情况的报告;


(九)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拟任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该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拟任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筹建负责人;筹建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筹建负责人的,应于更换后十日内向批准筹建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委托验收等形式。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分支机构改建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开业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