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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1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9-15 | 3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三)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七)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


(八)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九)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三)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上级管理机构内控健全有效;


(五)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


(六)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七)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发生影响业务稳定性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的。


第十五条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分支机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年内出现无主要负责人、临时负责人超期或同时有3家以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存在兼任情形的;


(二)最近两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营业场所变更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