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对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对各级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