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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部王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三种模式
中介部王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三种模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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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1买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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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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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出了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角兽的企业,2020年全球科技融资前10,
咱们有一家,占第二,美国最多。
互联网保险先进科技对外输出,有两个典型的案例。一个是平安公司科技专利的申请量在国际所有的金融机构里排在前面,在人工智能、医疗科技等领域获得多个荣誉,很多头部企业,比如平安的一账通在欧洲也推出壹账通闪赔业务。众安与日本、东南亚、新加坡的保险机构合作,向他们输出众安两个核心的产品,一个是数字化的保险核心系统,一个是互联网公司的保险平台系统。应该说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先进科技对外输出,促进了全球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了咱们国家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全球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
目前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有三种,一种是碎片化场景的销售;一种是保险产品创新。三是提供个人增值服务。
碎片化销售方面主要是拓宽保险业产品的销售渠道,在整合信息、建立比较平台方面作用比较突出,增加了产品触达用户的频率。另外,对传统保险进行延伸,将传统保险优化成符合互联网特点的标准化产品,意外险、重疾险都有很多适合互联网产品出现。它还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实现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比如上门的医疗服务,附加的一些服务。
我们总结了一下不同领域在互联网保险有一些主要的商业模式。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
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P2P保险等11个领域
。总体来看,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水平处于领先的地位,我们国家较早出台了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定。2009年,原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出台了明确指引。2011年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率先出台行业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20年我们结合新的市场情况,出台了《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应该说这个新的办法在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的基础上,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针对各类市场主体都建立了适应互联网保险的规则体系。
对比国内外的情况,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主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将互联网保险和相关的行业行为纳入各自现有的监管框架中。无论是从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还是消费者保障,线上线下实行一致性监管。但是由于互联网保险在跨地域、信息披露、信息安全方面的特性,使得各个国家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应对挑战。一部分国家对互联网保险采取比较宽松的模式,主要是互联网保险机构遵循一般性的监管条例,它就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不对它进行进一步特殊的监管。另外一部分国家就会采用比较严格的方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进一步单独的监管,对售卖的产品类型进行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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