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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取消后,保险高管任职审批办法出台!
来源: | 作者:51买牌 | 发布时间 :2021-04-19 | 1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取消后,高管人员准入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北京银保监局近期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京银保监发〔2021〕8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一是加大审查调查力度。综合运用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多种方式,审查拟任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加强对拟任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二是强化考察谈话要求。根据机构和岗位重要性等因素,明确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必谈范围。根据拟任人员的申请材料、所在机构类型和风险状况、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确定考察谈话内容要点。三是压实机构选人用人责任。督导辖内机构充分履行对拟任人员的任职前调查义务,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培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后续教育。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北京银保监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工作,强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提升辖内高管人员履职能力。
附: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银保监会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加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任职资格审批工作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任职资格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105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根据银保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由北京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决定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任职资格审批,是北京银保监局为审核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任职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书面审查、考察谈话等方面。
第二章 书面审查
第四条 受理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后,北京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可以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方式审查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