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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取消后,保险高管任职审批办法出台!
考试取消后,保险高管任职审批办法出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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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1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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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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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核准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通过
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
等方式,调查其从业经历情况,加强对拟任高管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
第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对拟任高管人员相关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书面核查意见中写明问题情况、定性、是否影响履职及理由。
第三章 考察谈话
第七条 对于以下高管人员,应当进行考察谈话:
中资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财务总监(农村中小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外资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技术)官,分行行长及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信托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审计师、运营总监、信息总监;
财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
;
其他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合规总监、信息总监、运营总监;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拟实际履行上述所列高管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条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可根据职务的重要性、履职的风险性等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考察谈话。
第九条 考察谈话按以下权限进行:银行的董事长、行长、分行(不含二级分行、农村中小银行分行)行长,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
作为主考察人
参与
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组织的考察谈话;
其他高管人员
由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自行组织考察谈话,
原则上应有处级领导干部参加。
相关负责人可以视情况授权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
代为履行考察
谈话职责。
第十条 考察谈话应根据拟任高管人员的
申请材料、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及拟任职机构的机构类型、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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