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融资,中才-您的放心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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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一次合规检查,谨慎股权转让,再发保险中介管理通知
来源: | 作者:51买牌 | 发布时间 :2021-03-19 | 1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监管规定要求,严禁挂名不履职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际履职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离任事项。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参照执行履职回避相关要求。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识公司名称。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将许可证、公估业务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分支机构应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公估业务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业务规模及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完整记录业务、财务和人员数据,实现业务、财务和人员电子化管理,并可导出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台账、财务账簿和从业人员信息。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业务、财务和人员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通过系统实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人员信息,并可以分级控制分支机构业务、财务和人员信息系统权限。
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管理。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和人员配置应与自身的管理能力相匹配。法人机构应加强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人事、信息系统等管理,确保实时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和业务团队的经营行为,不得以“费用包干”、“承包经营”等粗放经营模式代替日常管理。对已开业但“无职场、无人员、无业务”的“三无”分支机构,应及时进行清理注销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未经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备案仍存续的拟设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注销。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完善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操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厘清从业人员隶属,纠正统一登记到法人机构名下或跨分支机构登记的不当做法,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将从业人员登记在其本人实际执业地域所在的分支机构名下。明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标准,补全执业登记信息,清除虚挂虚增人员,建立从人员入司到离司的全流程执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