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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新要求
来源: | 作者:51买牌 | 发布时间 :2021-03-09 | 60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在疫情的催化之下,保险业加速数字化转型。同时,财险业务三年线上化率 80% 目标、互联网销售可回溯等规定,也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但在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2021 年 1 月 12 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从适用对象上看,《办法》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同样适用。兼业机构特点多、散、小,但其在代理活动中业务环节和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
从内容上看,《办法》从两方面对中介机构提出了硬性要求
一、保险中介机构应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进行有效隔离,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与关联企业的有效隔离是指数据隔离,是为防止市场上不具备保险资质的主体参与保险业务,有利于厘清主体责任,也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二、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要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并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
《办法》特别强调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保险中介机构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近期,多个监管政策中都提到对于保险中介信息化、科技化的推进和监管。如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服务效率。
往前追溯,2020 年 12 月14 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业务运营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服务相互补充,共同服务消费者。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