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将此意见稿和2019年5月31日下发的《意见稿》进行了对比,主要差异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保险中介(经纪和代理)注册资金本从1000万变成2000万;
解读:必须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和过桥资金肯定不行了,对股东的要求高了很多。法人股东的资金来源还好说,个人的资金就难说了。
2、股东方和经营层可以分离,即董事长不一定要是高管,不需要任职条件和考试(当然,如果是同一人则需要);
解读: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需要,如果是财务投资,董事长不负责经营,也就不需要任职资格了。
3、内外资一视同仁,即取消了穿透股东为外资比例高于25%的规定;
解读:中国庄重承诺,内外资享受相同待遇和地位。
4、需要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删掉了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解读:难道是为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需要?可能是有部分省市有挂靠注册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
5、内部制度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求;
解读:一切以人民为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从制度入手。
6、系统方面增加了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
解读: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多,信息的安全性也要重视,尤其是客户隐私方面的数据。
7、删掉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内容;
解读:应该有专门的制度出台,所以在行政许可文件内删掉了。
8、保险代理集团必须要有1家代理公司,保险经纪集团一样;
解读:这点没什么好说的了,更明确了。
9、定义了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解读:自从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资格考试)取消后,公估师的考试也很少有人考了,现在又要捡回来了。
10、将高管任职资格的禁止性和审慎性条款合并成了一个条款。
解读:更精炼,更明确,减少主观判断。
除了上述10点,小保认为最重要的一点不同,就是下面的这一点:
《新意见稿》删掉了受理资料期限的内容,《旧意见稿》原来是这么描述的:
银保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