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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财务合规监管要求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10-08 | 1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4、通过混用会计科目的方式,不确认佣金收入


5、收到佣金账内不反映,账外核算


6、现金收取公估费,开具收据,不计入收入


(五)违反成本费用确认原则


1、成本费用划分不准确


按《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保险中介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其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业务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而大多数企业将此项发生的支出全部或部分计入营业费用,有的甚至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反映主营业务成本。


2、成本费用不真实


(1)以虚列人员的方式增加人员工资及费用


(2)以报销不真实的费用方式增加成本费用


(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以挂往来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不当利益。


2、在主营业成本中直接列支。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违反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1、未按要求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擅自挪用保费资金。


2、未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


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3、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违规办理退保或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保险监管费。


处罚:许可证到期不予换发。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八)与保险公司串通开具虚假发票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