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国家或监管部门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六)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违规违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七)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的下列行为:
(一)要求、授意、指使违规聘任或提拔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无视考核、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公款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四)默许、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五)为亲属经商、经办企业等提供便利,包括:违规指定亲属企业作为采购供应商,为维修企业降低定损标准,放宽赔付条件等行为;
(六)其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五)在客户企业参股、分红或收受干股;
(六)参与非法集资、违规销售非保险类产品、组织参与“恶意代理退保”等活动;
(七)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中介从业人员在国家和公共财物管理使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私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三)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违规借给他人;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股票、理财、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奖金,超标准住宿、用餐、交通出行以及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
(五)非法、违规占有国家和公共财物;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共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违反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简化任职程序;
(三)在拟任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
(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人员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中介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悉知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信息。
(二)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掌握的技术信息、数据库、系统口令等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