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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没有系统的保险中介不得经营业务!《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出台!
来源: | 作者:银保监会 | 发布时间 :2021-01-12 | 1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加强分支机构信息化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另有规定外,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应使用同一套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录入经营数据,通过信息系统对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信息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信息。特别重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化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中介机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使用正版软件,禁止复制、传播或使用非授权软件。对本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切实提高软件正版化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跟踪、研究、应用新兴信息技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业务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业务协议、保险业务详细情况、客户信息、相关凭证和其他业务情况等。
(二)财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财务总账、科目明细账、应收应付、会计报表、发票等。
(三)人员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入职离职、用工合同、执业登记、人力薪酬、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四)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能够匹配一致、相互验证。
(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
(六)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七)能够按照合作机构、分支机构、业务类别、业务渠道、险种、收支口径、区域、时间等维度对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八)具备用户权限管理功能,能够按照不同角色为用户配置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和查看权限。
(九)具备日志管理功能,能够记录用户操作行为和操作时间。
(十)遵循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和银保监会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
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