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概况,机构减少19家,从业人员3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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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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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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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严密关注舆情动态,对天津权健等中介公司股东突发事件及时反应,着力排查,消除隐患因素。
(二)着力建设重点领域规制,全面搭建制度体系
一是抓紧推动两部基础规章出台。继续完善保险中介领域基础性监管制度体系,修订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研究制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健全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规则。为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有关监管要求,加强保险中介全渠道监管,起草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三是统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制。针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政出多门、规制不一的情况,研究监管新思路、新举措,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理顺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深化了银保业务监管改革。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介部函〔2019〕77号)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介部函〔2019〕78号),推动办法贯彻落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办法解读和培训,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相关工作。
四是研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制。银保监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中介部牵头起草互联网保险管理有关规定。中介部牵头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思路及路径,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完成数十次修改,形成《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五是修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分类监管是实施科学监管、精准监管的基础,是缓解监管人力和监管手段不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抓手。组成工作小组,先后开展近20次集中研讨和调研,形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分类监管制度在指标设计、结果应用方面以守底线、防风险为首要原则和出发点,系统性调整和扩展原有指标体系,对机构进行全盘扫描和综合评价。
六是研究制订《保险销售指引》。树立全渠道监管思维,跟踪欧盟新《保险销售指令》,研究其核心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和市场影响,按照各渠道保险服务消费者平等保护原则,研究制定我国《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