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员管理系统记载的人员数据一致。
5、2018年5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召开《保险经代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规范》标准提案座谈会,众多保险经纪、代理及科技公司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对该标准提案的框架及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很多建设性建议,并积极建议该标准尽快立项。该框架是什么样的,暂时不得而知。
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对保险中介系统有要求的,如果有,欢迎文末留言补充。
看了上述规定,估计还是搞不清楚,自己公司的系统到底符不符合保监的要求?不要紧,再看看下面这个规定,也许就知道了。
浙江银保监局针对近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情况,梳理现行有效的中介监管法规制度,制定了《浙江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要点》,内容如下:
一、协议和产品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合作保险公司信息的增减、修改、延续和查询功能,能够上传合作协议并存档、查询合作协议有效期,根据保险公司、险种、产品名称查询保险产品。
二、业务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在保险业务签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入或录入业务明细数据的功能。业务明细数据具体包括合作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险种名称、保费金额、佣金金额、签单时间、保险期间、所属渠道或机构名称、从业(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和执业登记信息等。
三、结算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生成业务结算清单和查询导出开票信息的功能。业务结算清单具体包括合作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险种名称、保费金额、佣金金额、佣金比例、佣金收入账户、结算状态(未结算、已结算)等。开票记录信息包括开票时间、开票机构信息、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等。
四、数据统计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按照合作保险公司、业务类别、业务渠道、险种、区域、时间范围、从业(销售)人员等维度对本级和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汇总分析、生成并导出符合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要求的数据报表功能。
五、安全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和安全隔离功能。业务数据应长期保存,系统日志应保存六个月以上。系统运行环境和业务数据存储环境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系统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