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新一轮乱象整治工作开始,这次是银行保险一起治理。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面。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2.客户信息不真实。投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虚假等情况,如车险保单将4S店、中介机构等记录为投保人,影响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以及享受退保金的权利;业务员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如存在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冒领生存金以及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3.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如个险销售中,为规避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双录”,营销员让投保人以其子女名义投保;银保销售中,为规避“双录”,营销员引导客户到自助终端购买,或在柜台使用网银购买等情况。
(三)理赔方面
1.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所需单证资料。
2.销售人员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不及时将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递交保险公司。
3.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核损,作出理赔核定、赔款支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未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或者未说明理由。
4.理赔附加限制条件,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时指定修理厂及相关产品等。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小额理赔未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号)规定执行。
(四)互联网保险方面
1.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