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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全市之力,清理“僵尸”保险中介机构!
来源: | 作者:今日保条 | 发布时间 :2022-07-06 | 1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本机制所称有关各方,是指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北京银保监局。其中,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在京分支机构、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三、本机制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存在经营风险、无法正常经营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重大监督管理措施的;


(二)机构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或涉嫌存在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


(四)机构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联系的;


(五)机构处于无职场、无人员、无业务等无法正常经营状态的;


(六)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置措施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


(七)其他有关情形。


四、经营异常信息来源于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各方,具体包括:


(一)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


(二)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持续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本机构的异常信息;


(三)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


(四)北京银保监局在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作出提示的异常信息。


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在北京保险中介管理一网通平台增加“经营异常信息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专属处理模块,实现经营异常信息的收集、存储、查询、共享等功能,保障工作机制平稳高效运转。具体包括:


(一)支持有关各方上传报告经营异常信息;


(二)支持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传报告经营异常信息的处置措施和结果;


(三)支持有关各方查询经营异常信息和处置情况;


(四)支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专业中介协会适时发布行业风险提示、处置建议等相关信息;


(五)支持北京保险中介协会定期开展经营异常信息的统计分析。


六、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本工作机制运转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经营异常信息的报告、确认、撤销、处置、共享、查询和使用范围等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等;做好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平稳运行。